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敖幼祥烏龍院部分商標遭廢止 智慧局:依規定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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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畫家敖幼祥「烏龍院」部分商標因未提使用證明遭廢止,智慧局澄清依法審查,全案仍可抗告。(圖/資料照)
漫畫家敖幼祥「烏龍院」部分商標因未提使用證明遭廢止,智慧局澄清依法審查,全案仍可抗告。(圖/資料照)

 

漫畫家敖幼祥的「烏龍院及圖」商標遭廢止,引發外界關注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,本案是第三方申請廢止商標,智慧局依商標法規定,以書面通知雙方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,並無派員前往敖幼祥住處或工作室調查、拍照蒐證的情事。

智慧局指出,本案僅部分商品及服務的商標註冊遭廢止,案件尚未確定,當事人仍可提起行政救濟。

敖幼祥日前在社群平台表示,17日收到智慧局商標廢止處分書,過去10年持續繳交商標規費,卻因有人主張他3年內未使用商標,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。他並指稱,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派員前往住處及工作室蒐證,質疑相關作法,並表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事宜。

智慧局今天回應指出,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,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,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。本案經審酌雙方提出的使用事證後,認定「烏龍院及圖」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「旅館」服務部分,有實際使用事證,因此維持註冊。

至於第43類其餘服務,包括養老院等服務,以及第30類茶、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,因商標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,智慧局依法廢止相關註冊。

智慧局強調,商標廢止是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,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。目前本案尚未確定,當事人如不服處分,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。

此外,智慧局說明,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,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也受到影響。

智慧局表示,辦理商標廢止案件均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,秉持客觀、中立原則審理,以兼顧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