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家/遭控「拒交屋、一屋二賣」 京茂女董座580字回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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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陳韋帆/綜合報導

京茂建設昨日遭控「不交屋、一屋二賣」,今發布580字澄清稿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s)

▲京茂建設昨日遭控「不交屋、一屋二賣」,今發布580字澄清稿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s)

新竹一名購屋族陳女,向時力立委邱顯智申訴,她向京茂建設購買竹北預售屋「京茂River one」,沒想到京茂不僅不交屋,還將房子賣給第三方,邱顯智也因此於昨(12)日召開記者會。對此,京茂建設女董座鄭秀勳今(13)日發布580字澄清稿,內文強調相關糾紛已上訴至最高法院,對錯應由法院判定。

京茂建設女董座鄭秀勳。(圖/京茂建設提供)

▲京茂建設女董座鄭秀勳。(圖/京茂建設提供)

京茂建設澄清稿如下:

針對昨日媒體報導陳女士與本公司間之購屋糾紛,所稱本公司拒絕交屋及一屋二賣等情事均屬不實,為避免視聽遭誤導,本公司特此澄清:

一、本公司一向秉持誠信原則從事房、地之買賣,本件糾紛係消費者未按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载及不得記载事項第19點」辦理銀行貸款及撥款等交屋手續所引起,並非陳女士所稱「驗屋有瑕疵及交屋保留款」情事本公司拒絕交屋,起因歸責事由在買方未配合產權貸款及撥款之糾紛;買方違反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點」規定:「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,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,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、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缮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,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。」,又依據第24點第4項規定:「買方違反有關「付款條件及方式」之规定者,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(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)計算之金額。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缴價款者,則以已缴價款為限,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。」

二、一屋二賣部分:陳女士未依據契約書所訂之「付款條件及方式」付款,自屬違約,買賣雙方依據第24點規定解除契約,本公司係依據規定解除契約,自無一屋二賣之情事。

三、關於陳女士與本公司間之購屋糾紛,目前已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,是非曲直應由法院為最終之判定。

聲明人:京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:鄭秀勳中華民國年五月十三日

▼京茂建設澄清稿。(圖/京茂建設提供)

京茂建設澄清稿。(圖/京茂建設提供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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